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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企业获奖项目加分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建招〔2013〕4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

标评标中企业获奖项目加分和不良行为

记录扣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住建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

为规范工程招标评标活动,鼓励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争先创优,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企业获奖项目加分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企业获奖项目加分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暂行规定》

 

 

二O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总站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

企业获奖项目加分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招标评标活动,鼓励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争先创优,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工程备案时,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获奖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加分和扣分条款,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不得发放。

第四条 下列获奖工程业绩在投标时可以加分:

(一)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二)省龙江杯奖(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三)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四)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工地。

除上述规定的奖项外,投标人的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的资格等级及其他各类工程奖项不得加分。

第五条 投标人获奖工程项目业绩分值可以直接计入投标人总得分中。加分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企业,自获奖证书下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得加分)企业每次投标可以加0.2分(如集团企业获奖,只限于集团投标时加分,集团内独立法人的各类公司投标时不得作为业绩加分);担任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三年内可以使用2次,每次投标可以加1.0分(三年内两次中标后此奖项不得再次使用,业绩超过三年的无效)。

(二)获得省龙江杯奖(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企业,自获奖证书下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得加分)企业每次投标可以加0.1分;担任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三年内可以使用2次,每次投标可以加0.7分(三年内两次中标后此奖项不得再次使用,业绩超过三年的无效)。

(三)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企业,自获奖证书下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得加分)企业每次投标可以加0.05分(如集团企业获奖,只限于集团投标时加分,集团内独立法人的各类公司投标时不得作为业绩加分);担任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三年内可以使用2次,每次投标可以加0.20分(三年内两次中标后此奖项不得再次使用,业绩超过三年的无效)。

(四)获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工地的企业,自获奖证书下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得加分)企业每次投标可以加0.02分;担任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三年内可以使用2次,每次投标可以加0.10分(三年内两次中标后此奖项不得再次使用,业绩超过三年的无效)。

第六条 投标企业获奖的业绩分值可以累加最高不超过1.0分。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获奖的业绩分值累加最高不超过2.0分。

第七条 有外省企业参加投标的工程,只允许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加分,其他工程获奖业绩不得加分。

第八条 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调离获奖企业到其他单位执业的,该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投标时在原企业的获奖项目不得作为业绩加分。

第九条 企业获奖业绩只对担任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投标时加分(分别为获奖文件中排名第一的人员,排名后续人员投标时不得加分,获奖文件没有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总监名单的其业绩无效)。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获奖业绩加分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获奖证书;

(二)获奖文件(获奖文件应含有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总监人员名单);

(三)获奖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获奖人员注册所在单位应与获奖单位一致);

(四)有关获奖信息报纸公告以及获奖单位名单查询网址等。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要认真核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资料,并登陆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市场行为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站进行查询,符合要求的形成书面认定材料在投标人总得分中予以加分。

第十二条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已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投标人的获奖业绩是否加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载明,没有载明的不得加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必须规定对投标人和有关人员存在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扣分的条款。

十五条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如下:

(一)投标人在上一年度由于质量、安全等问题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的,该企业在本年度投标时,每次投标评标在该企业总得分中扣1.0分;对承担该项目的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总监每次投标时,在投标总得分中扣1.0分(企业以及建造师或监理总监一年内发生多次不良行为记录的,累加扣分各自不超过5 分);

(二)投标人在上一年度在工程资质、承揽业务等事项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该企业在本年度投标时,每次投标评标在总得分中扣2.0分。

第十六条 同一个工程项目,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对分包企业和总包企业在投标中分别给予扣分。

第十七 省外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当如实反应和提供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的不良行为记录资料,并附有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不良记录相关资料时,不良行为记录项目扣5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投标人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十八条 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调离其单位的,在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期间内,该负责人(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新调入单位投标时在投标总得分中仍然对该负责人进行扣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要登陆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市场行为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投标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要形成书面认定材料在投标人总得分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招标监管部门在工程招标备案时,要认真查询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市场行为信息平台”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企业业绩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省内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